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359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