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履行结婚的承诺,如未缔结婚姻关系需要返还彩礼。
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又或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除遵循法律外,还要照顾到一些习俗因素。但不可完全按照习俗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