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及适用范围如下:
1.函电讨债法。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
2.会议讨债法。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3.留置清偿讨债法。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