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为三种: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