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