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和军人离婚的,离婚案件的受诉法院是: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军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