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判离婚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第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不判离婚的情况有: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