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作为志愿者服务赈灾,这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所鼓励和倡导的。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七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当一个国家的政府、社会、个人积极紧密团结起来的时候,我们就有力量有信心去战胜灾害,灾害也就不再难以克服。
虽然个人以志愿者的身份服务灾区不是法定义务,但当灾情发生,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救灾的志愿服务中去,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