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商品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会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及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发商违法开发造成无法办证或者拖延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如果房屋出卖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或超出约定期限仍不办理,购房者可依法起诉对方,强制其办理房产证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