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手续:立遗嘱人提出申请、公证处受理、遗嘱的审查、批准出证、公证书生效、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
2、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
3、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
4、遗嘱公证申请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