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到期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